高崇民与新中国的司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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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崇民

  “投笔书生先烈志,老当益壮献全身”。高崇民(1891—1971),辽宁开原人,曾任民盟中央副主席。高崇民早年参加同盟会,后参与组织东北民众抗日救国会、东北救亡总会等抗日救亡组织。东北解放后,高崇民曾任东北人民政府副主席兼司法部部长、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院长等职,主持东北地区的司法工作,1954年起调任北京,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政协副主席等职。高崇民致力于司法领域的除旧布新,积极地推进人民司法建设,为新中国的司法建设工作作出了重要贡献。
  坚决与旧法统作斗争
  新中国成立初期,许多旧司法人员被“包下来”,旧法影响广泛,与人民的司法事业格格不入。尤其是在“三反”运动中,司法工作暴露出来许多问题,旧法观点和旧司法作风严重地削弱了人民司法与群众之间的联系。东北地区旧司法现象尤为复杂,有的旧法人员“有条(金条)有理”“无法无天”,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新中国司法机关的威信。
  时任东北人民政府司法部部长的高崇民将东北地区旧法观点总结为“超阶级政治、机械程序、条文主义、单纯法律观点”,旧司法作风是“孤立审判、坐堂问案、不告不理、陈词滥调”。至于旧司法仍然存在,原因在于司法系统中有相当一部分未经改造或改造不彻底的旧司法人员,因此,高崇民积极响应中央进行司法改革的方针政策,并具体主持了东北地区的司法改革运动。
  东北地区的司法改革运动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准备阶段,各级法院动员参与,学习党的政策文件,同时展开批评与自我批评,高崇民积极带头检讨自己在工作上的麻痹和保守情绪。第二阶段是全面展开阶段,重点地查阅卷宗,对典型现象进行批判,司法人员的自我批评与人民群众的检举揭发相结合,人民检察署也参与到运动当中。第三阶段是深入进行阶段,省市县三级法院联动开展改革运动,并进行了积案处理与错案改判工作。在运动中,高崇民不断总结存在的问题,如“思想批判上还欠深透和细致,发动群众的面还窄,群众反映的意见还不多”等。经过运动,东北地区司法系统基本上摒除了旧法观点的影响和旧司法作风,法院工作人员不再坐堂问案,司法工作与群众密切联系起来。
  致力于提高司法工作者思想认识
  随着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提出,新中国进入到大规模、有计划的建设时期,与之相适应,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务也发生转变。1953年以后,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逐步实行比较完备的人民民主的法制,保护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这一阶段,高崇民主要在司法工作者的教育与培养上着力,积极推动思想和组织上的人民司法建设。他提出,在国家向社会主义逐步过渡时期,法院的主要作用是“从司法方面来促进、巩固和发展我国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
  高崇民强调司法工作者必须进一步提高政治思想和政策观点,如此才能发挥司法工作应有的作用。首先,在思想上,明确地树立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思想,纠正和反对任何脱离经济建设而孤立地进行司法工作的情况。其次,在组织方面,各级法院组织机构必须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进行适当的改革。同时,要加强审判工作的政策观点,在审判中以总任务、总路线为标准划清各种政策的界限。1954年3月,高崇民在东北地区政法干校发表了题为《国家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与政法工作》的讲话,谈了国家总路线与政法工作的关系,以及政法工作任务,还有政法干部的思想问题。他认为集中力量进行大规模经济建设的保障来自巩固的人民民主专政,其锐利武器是法庭、监狱和公安工作人员。在政法干部思想问题上,他具体分析和批判了四种具有代表性的个人主义思想。改造思想“就是改造一切不适合于人民利益的思想,也就是用工人阶级的思想改造一切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的思想”,当司法工作者的思想认识提高了,整个司法机关的工作面貌就会焕然一新。
  积极投身新中国法制建设事业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高崇民担任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法案委员会委员,积极投身于法制建设工作,在法律起草和宣传上贡献卓著。他曾说:“我们必须加倍努力,尽快把各种法规制定出来,使我们的各项工作真正纳入法制的轨道。 ”
  在新中国法律的制定上,作为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的高崇民认真阅读每一条文,逐字逐句加以推敲修改。如对宪法第三章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国家特别关怀青年的体力和智力的发展”,他建议改为“国家对于青年的体力和智力的发展应特别关怀”,理由是,“原文语义似乎尚未完足,因而有蹈空之嫌,如这样变动一下,语义完足而且有检讨过去关怀不够的意味”。此外,他还参与了刑法起草工作,认真负责,积极提出意见。
  在法律宣传方面,高崇民结合自身多年的司法经验多次撰文予以阐释宪法。他认为新中国宪法的伟大意义在于“把中国人民一百多年以来的英勇奋斗,终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革命伟大胜利的成果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政治、经济上所取得的新的胜利,用立法手续固定起来了”。高崇民以丰厚的学识,向人民群众阐释了宪法草案是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新中国的宪法,反映的完全是“体现了全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共同意志和实现这个意志的可能和适当的道路”,与一切反动的帝国主义国家的宪法有着本质的不同。
  “半生参革命,全国且为家”。高崇民在新中国政法战线上的活动,对建立人民司法新法统具有重要意义,也为后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 (据团结报 作者刘源)
发布日期:2025-03-27